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区矫正微调研报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社区矫正微调研报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司法局的判前社会调查就是指的缓刑或者***释人员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就会需要司法局调查,一般的调查需要经过询问社区家人群众一些人了解情况,然后综合判别能不能适用社区矫正,一般调查后会出具意见书等材料出庭质证的时候会宣读,一般通过率不低。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于拟适用缓刑、***释的被告人、罪犯,需要委托区县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提前向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发函,并附***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副本。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家庭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提交调查评估报告的时限由人民***与区县司法局商定。
对因被告人、罪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或者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调查的,受委托的区县司法局可以不予调查,并向委托机关出具未予调查的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
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
各地的规定都不同如果你现在还没被判刑那么你需要你现在将要宣判的***发函去北京,你居住地的司法局让你居住地的司法局为你调查一下但是一般情况下 或者说 基本上99%以上这是不可能的几乎所有的***都会以你的户籍地为准所以他们是直接发函去你的户籍地的如果你现在已经被判缓刑 或者***释出狱那么 你现在一定是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了那么你想去北京接受的话你可以至你所在的司法局 填写一张 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提交相关的材料 例如你的北京暂住证啊 工作证明啊 结婚证啊 租房合同啊 或者房产证啊 等等 他需要的一切东西然后你户籍地的司法机关将会发函前往北京市你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请求调查看你是不是适合办理居住地变更手续那么很快就可以知道你能不能办下来了
作为有真实社区矫正工作经历的,首先说一点,你如果是社区矫正人员,很多地方都愿意接管,毕竟给人家增加工作量,你去最好还是去户口所在地,这样他没办法拒绝,而且如果你外出请***也方便。毕竟都是一个地方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区矫正微调研报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区矫正微调研报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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